刑事调解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9 19:41浏览量:2275
新《刑事诉讼法》添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子,能够进行调停,或许依据物质丢失状况作出判定、裁决。”
解读:
1.什么是刑事调停?
调停,是在中间人的的掌管下,促进有争议的两边各自做出退让,达到一致意见,以处理胶葛的一种手法。刑事调停,是在刑事诉讼中,在中间人的掌管下,促进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就补偿胶葛达到一致意见。
2.刑事调停的规模
对被告人是否科罪,怎么量刑,由法院代表国家决议,不能调停。刑事调停仅限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补偿胶葛。
3.谁做调停人?
侦办阶段,公安机关做调停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做调停人。
审判阶段,法院做调停人。
4.刑事调停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联系
侦办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达到调停协议的并悉数实行的,不得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审判阶段达到调停协议,其时实行的,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其时不能实行的,法院制造调停书,与判定书有平等效能。调停不成的,附带民事诉讼案子与刑事案子兼并审理。
5.刑事调停和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同
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被害人的物质丢失。刑事调停没有约束,只要两边自愿达到协议,精神丢失也能够补偿。
附带民事诉讼每一项补偿要求都要有依据,刑事调停纷歧定要求有依据。
刑事调停协议要靠两边自愿达到,及时实行,都能够得到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靠国家强制力履行,纷歧定能履行的了。被告人没有产业的则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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