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后怎样申请交通事故评残和鉴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5 14:25浏览量:551
处理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判定及其相关问题的判定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定残等级的凹凸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补偿金额的多少。例如伤残等级、合理休治时刻、陪护期限及人数、养分补偿期限、后续医治费用、医治用药合理性、危害因果关系等事项。交通事故补偿项目法定、规范法定,所以有人说交通事故伤残判定结论便是金钱是有必定道理的。
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伤残判定傍边,伤者怎样挑选法医判定组织呢?受伤人员在医疗完结之后,能够经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请求,由交警机关托付法医判定组织;还能够在人民法院申述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托付进行判定。经过交警机关托付判定的,依据公安部《路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则,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托付具有资历的判定组织进行,无须事前告诉其他当事人。经过法院托付判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判定请求。该请求经人民法院赞同后,两边当事人能够洽谈确认有资质的判定组织和判定人员,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交通事故咨询中心指出,在法院诉讼傍边,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径获得的初次法医判定结论有贰言的,均能够依法请求从头判定或弥补判定,但请求从头判定有必要契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针对现在我市交通事故诉讼中法医评残判定案子数量多、周期长,以及判定组织有可挑选性,以及有的区法院已与公安交警机关树立先判定后立案的联接办案机制。依据这些特色和状况,交通事故咨询中心主张相关当事人,请求法医评残判定前应当充沛了解判定的程序规则,依据详细案情,在专业人士的辅导或署理下,挑选有利的判定途径和判定组织,以便最大极限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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