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8 03:38浏览量:491
发布部分:江苏省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的处理,保证外商出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出资企业健康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的外商出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出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令、法规的维护。外商出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恪守国家法令、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团体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依法保证外商出资企业的自主权,加强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和谐、监督和处理,进步办事效率。为外商出资企业服务。    第五条外商出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规章》和《工会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相关法规:            第二章  处理组织与责任    第六条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及县级市、区对外经济贸易行政处理部分是外商出资企业的归纳处理部分,其主要责任是:(一)依法监督外商出资企业履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二)拟定开展外商出资企业规划;(三)按照权限批阅外商出资项目;(四)会同有关部分处理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能型企业的检查和查核;(五)调停、处理外商出资企业开展中的有关问题,受理外商出资企业的行政投诉,帮忙有关部分处理投诉事宜;(六)和谐、辅导企业履行合同、规章,监督企业闭幕和清算。    第七条外商出资企业的职业主管部分是: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由中方合营者的职业主管部分主管,有两个以上中方合营者的,由有关部分和区域洽谈确认一个部分主管;中方是私营企业的,由地点的县级市、区的职业主管部分主管;外资企业由其协办单位的职业主管部分主管,无协办单位的,由职业主管部分主管;城镇企业参与合资运营、协作运营的外商出资企业,由城镇政府托付其城镇农工商总公司主管。外商出资企业的职业主管部分担任对外商出资企业进行辅导、和谐、服务、监督,其主要责任是:(一)辅导、催促外商出资企业履行有关法令、法规,协助执行国家对外商出资企业的各项政策;(二)执行派遣国有、团体所有企业参与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的中方董事,引荐高档处理人员;(三)协助企业处理在筹建和出产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四)协助和谐中外两边在出产、运营过程中呈现的问题;(五)协助企业向有关部分处理各类事项的申报,担任汇总上报各类报表。    第八条有关行政处理部分和组织,依据各自责任依法对外商出资企业进行监督处理,供给服务。第三章  企业的建立、改动和停止    第九条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应当持国家法令、法规规则的有关文件、报批阅机关检查。有关批阅机关应当在规则期限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    第十条举行外商出资企业的出资者以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工业产权、专有技能等财物作为出资的,在请求验资前有必要依法经财物评价判定组织进行财物价值评价判定。    第十一条外商出资企业在运营期间,如有添加注册资本、转让出资权益、地址搬迁、改动协作条件、运营范围、运营方式和运营期限等,应当向原批阅机关请求同意,并在同意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财政和海关等部分处理改动挂号手续,在处理上述改动挂号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部分处理改动挂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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