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电视)版权转让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6 07:07浏览量:2531

作者:_____________
托付代理人:_______
制片人:___________
一、著作的称号:___________。
二、交给出书物,交给已发行的著作:
1.正式出书物,交给已发行的著作;
2.未出书的著作,交给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著作的字数:___________。
四、交给著作的日期:___________。
五、转让费的数额及付出的方法:
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法付出转让费_________元;
2.制片人付出转让费应选用现金。
3.付出转让费的期限:_____。
六、转让的权力
作者赞同,在制片人交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著作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1.为拍照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著作;
2.仿制所制成的影片复制或录像带;
3.以电影(电视)方式公演该著作(或其改编本);
4.以电影(电视)方式,经过播送电台或电视台,播送或播放该著作或其改编本:
5.以电影(电视)方式,发行该著作的电影复制或电视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越_____字数)或连载方式出书改成电影(电视)的改编本;
7.播送或传达艺人现场扮演该著作改编剧本的扮演。
七、作者的担保责任:
1.该著作系作者自己创造,一起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悉数专有权,该著作不含有任何侵略别人版权的内容;
2.该著作不包括任何诋毁别人的内容;
3.所转让的权力未一起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典当产业或其他产业搬运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收效后的_____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赞同不得将著作付诸其别人揭露扮演;
5.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明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规模约束
作者赞同(或部分赞同)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意图而改动原作的标题、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著作与其他文学著作、戏曲或音乐著作相结合。
九、作者回收权力的条件
假如制片人在合同收效后必定时刻(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端拍照,或在商定的时刻内虽开端拍照,但未在商定的时刻内完结,则作者有权要求回收所转让的权力。假如到时制片人已将其间部分或悉数权力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担任先回收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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