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的企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9 09:44浏览量:1451

问:我企业因运营不善于2014年9月份中止运营,预备请求刊出税务挂号,是否需求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则,企业在一个交税年度中心开业,或许停止运营活动,使该交税年度的实践运营期缺乏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践运营期为一个交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交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心停止运营活动的,应当自实践运营停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处理应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处理刊出挂号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的规则,凡在交税年度内从事出产、运营(包含试出产、试运营),或在交税年度中心停止运营活动的交税人,不管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不管盈余或亏本,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则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因而,若该企业不是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应在清算前陈述主管税务机关,以实践运营期为一个交税年度,并从实践运营停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别的,企业应当在处理刊出挂号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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