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4 11:19浏览量:1352
现在签订合同是很常见的工作,比方买车、买房、买稳妥、商品交易、进出口等等。与签订合同密切相关的一个词便是合同违约,违约的话就涉及到违约金。那么在法律上对合同违约金有什么规矩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个关于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矩及其他一些相关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矩
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依据合法的诚笃信用准则和公正准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根底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对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翔实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矩。现笔者依据自己的办案经历扼要解读如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经过反诉或许抗辩的方法,恳求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矩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法的规矩。这两种方法无论是违约方还对错违约方都能够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能够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法恳求削减违约金。如违约方首要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能够反诉或抗辩的方法要求添加违约金。因而,本条并不是只是针对违约方提请削减违约金而规矩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按照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矩,恳求人民法院添加违约金的,添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越实践丢失额为限。添加违约金今后,当事人又恳求对方补偿丢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本条是关于添加违约金限额的规矩。合同补偿职责是以添补被违约方所遭受的实践丢失为准则。实践丢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其现已遭受的丢失,将来要遭受的丢失即预期利益丢失不包含在内。这儿讲的实践丢失与直接丢失并非同一概念。实践丢失包含直接丢失,但直接丢失有时规模等于或小于实践丢失。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建议约好的违约金过高恳求予以恰当削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践丢失为根底,统筹合同的实行状况、当事人的差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归纳要素,依据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
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超越形成丢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能够确定为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矩的“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详细规矩和基本准则的规矩。详细规矩:(1)以实践丢失为根底;(2)统筹合同实行状况;(3)当事人的差错;(4)合同实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准则: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从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终究最高的判别规范。假如违约金调整后违反了该两条准则,其裁判成果都是过错的。究竟详细规矩有必要要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别规范。此规矩也归于详细规矩的领域,也应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死板,认为但凡超越丢失30%的,都认为是过火高于所形成的丢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能够确定”能够看出司法解说制定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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