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险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31 18:46浏览量:2116

游览意外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和<<游览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游览意外稳妥是指游览社在组织团队游览时,为维护游览者利益,代游览者向稳妥公司付出稳妥费,一旦游览者在游览期间发作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好由承保稳妥公司向游览者付出稳妥金的稳妥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游览社,处理游览意外稳妥时,应当恪守本规则。
第二章 游览意外稳妥的补偿规模
第四条 游览社组织团队游览,有必要为游览者处理游览意外稳妥。
第五条 游览社处理的游览意外稳妥的补偿规模应包含游览者在游览期间发作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补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逝世引起的补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医治开销的医药费;
(三)逝世处理或遗体遣送所需的费用;
(四)游览者所带着的行李物品丢掉、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补偿;
(五)第三职责引起的补偿。
入境游览、国内游览、境况游览的游览意外稳妥中上述各项补偿的份额,由游览社与承保稳妥公司商定。
第三章 稳妥期限和稳妥金额
第六条 游览社组织的入境游览,游览意外稳妥期限从游览者入境后参与游览社组织的游览行程时开端,直至该游览行程完毕时停止。
游览社组织的国内游览、出境游览、游览意外稳妥期限从游览者在约好的时刻登上由游览社组织的交通工具开端,直至该次游览完毕脱离游览社组织的交通工具停止。
游览者自行停止游览社组织的游览行程,其稳妥期限至其停止游览行程的时刻停止。
游览者在间断两边约好的游览行程后自行游览的,不在游览意外稳妥之列。
第七条 游览社为游览者处理的游览意外稳妥金额不得低于以下根本规范:
(一)入境游览:每位游览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游览:每位游览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游览:每位游览者10万元人民币;
(四)一日游(含入境游览、出境游览与国内游览):每位游览者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游览社展开爬山、打猎、漂流、轿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游览项目,可在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则的游览意外稳妥金额根本规范之上,依照该项意图危险程度,与稳妥公司商定稳妥金额。
第四章 稳妥手续
第九条 游览社处理游览意外稳妥,有必要在境内稳妥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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