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理赔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8 14:51浏览量:2045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同保单受益人诉某稳妥公司200万元稳妥补偿金胶葛案。这起案子暴露出我国稳妥实务中一个一向没有得到很好处理的问题:投保人/被稳妥人在填写了投保单,交纳了相当于首期保费的预交款,考|试/大并参与了稳妥公司的体检之后,发作意外逝世,稳妥公司是否应当承当稳妥职责呢?
事例:
胶葛原因:稳妥人拒付200万元补偿金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或人寿稳妥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出资连接稳妥”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发作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帮忙下,填写了投保单和健康奉告书,投保主险出资连接稳妥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时刻意外损伤稳妥保额200万元。10月6日,稳妥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稳妥公司交纳了相当于首期稳妥费的金钱11944元。稳妥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暂时收款凭据。
10月17日,稳妥公司组织谢先生参与体检。10月18日清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端中遇害身亡。
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士奉告稳妥事端,并向稳妥公司提出索赔恳求。
2002年1月14日,稳妥公司向谢母出具理赔函,考|试/大称根据“[运筹]智选出资连接稳妥”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则(首要内容为:投保人在稳妥公司签发稳妥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稳妥费,且投保人及被稳妥人已签署投保书,实行照实奉告职责并契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被稳妥人因意外损伤事端逝世,稳妥公司将负稳妥职责),赞同向受益人付出主险稳妥补偿金100万元。一起,根据“附加长时刻意外损伤稳妥”条款第五条的规则(首要内容为:稳妥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敷衍的稳妥职责,自投保人缴付首期稳妥费且稳妥公司赞同承保后开端),以为被稳妥人逝世时,稳妥公司没有出具稳妥单,稳妥合同没有建立,故拒付附加险赔偿金200万元。
受益人对此处理不满,在与稳妥公司屡次商量无果后,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定稳妥公司付出“附加长时刻意外损伤稳妥”补偿金200万元,以及推迟理赔上述金额所造成的的利息;并恳求判定稳妥公司承当悉数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稳妥合同是否建立
庭审中,原、被告代理律师就以下问题打开剧烈争辩:
1、作为争议标的的稳妥合同联系是否现已建立?
2、稳妥合同是否现已收效?
3、投保人交给稳妥公司的金钱是首期保费仍是预付款?
4、附加险的稳妥职责期间是否与主险共同?
关于上述争议,原告律师以为:根据《稳妥法》第12、13、30、57条和《合同法》第36、37条的规则,投保人谢先生现已填写了投保书,向稳妥公司交纳了首期稳妥费,并参与了稳妥公司组织的体检(体检成果未见异常),标明其现已实行了首要合同职责。而稳妥公司承受谢先生的稳妥费,意味着对合同首要内容予以认可和许诺,两边已就稳妥合同首要内容到达合意。此刻,即便稳妥公司没有出具稳妥单,仍然能够以为稳妥合同现已建立。
关于稳妥职责的期间,原告律师的观点是,附加险保单条款规则前后矛盾,稳妥合同作为格局合同,对其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时,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因而,能够以为附加险的稳妥期间与主险相同。主险关于未签发稳妥单的景象下承当稳妥职责的规则,考|试/大应当相同适用于附加险。
被告律师则以为:投保人逝世时,刚刚参与完稳妥公司组织的体检,稳妥人还未见到悉数体检成果,完成核保程序,因而不能对谢先生的投保要求作出许诺,稳妥合同没有建立。稳妥公司向受益人付出100万元补偿金,并不是依稳妥合同承当的稳妥职责,而是一种通融赔付,是稳妥公司自主的商业行为。
赔与不赔:是否存在国际常规?
关于本案争辩的焦点问题:谢先生逝世时,稳妥合同是否现已建立?
我国《稳妥法》第十二条规则: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到达协议,稳妥合同建立。
日本生命稳妥公司根底研究所研究员沙银华以为: 稳妥合同应该在稳妥人许诺时建立。根据详细操作程序,稳妥人在检查投保单以及相关被稳妥人的体检情况之后,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并署上日期的时分,标明稳妥人对这份稳妥合同作出了许诺,稳妥合同建立并开端收效。
在英美稳妥实务中,送达保单通常被以为是稳妥人告诉承受投保人的要约,表明稳妥合同建立的办法。送达保单一起仍是核算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开端的根据,和确认稳妥人开端承当稳妥职责的条件。因而,将寿险保单实践送到达投保人的手中,一般会被法庭视为存在稳妥保证的依据。有的寿险保单乃至规则,保单送达投保人时,被稳妥人的生计和健康是稳妥人承当职责的条件。换句话说,假如寿险保单送达时,被稳妥人现已逝世或不健康,考|试/大则不存在有用的、有约束力的稳妥合同。
稳妥公司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费,或者是相当于首期保费金额的预收款,是否便是稳妥人对合同内容作出许诺呢?这是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稳妥系主任陈欣教授所著的《稳妥法》一书中介绍,由稳妥代理人/稳妥人向投保人开具的保费收据(premiumreceipt),在一般情况下,仅仅表明“现已收到了投保人首期保费”,并不意味着投保人/被稳妥人自其交纳首期保费时起获得了稳妥保证。
而在日本的人寿稳妥实务中,“许诺前”收取的首期稳妥费一般不直接作为“首期稳妥费”,而是以“充任首期稳妥费金额”收取。稳妥人收到金钱后,向投保人开出“充任首期稳妥费金额的保管证”,比及稳妥合同建立时,以其充任正式的首期稳妥费。可见稳妥人收取相当于首期稳妥费的行为并不能简略地看做是稳妥人的许诺。
假如说稳妥合同没有建立,那么,对发作于许诺前的被稳妥人意外逝世,稳妥公司是否能够不承当稳妥职责呢?国际常规是被稳妥人契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稳妥公司应该承当稳妥职责。
据有关业内人士介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在这一特别时段,稳妥人会经过某种办法给予投保人有条件的许诺。例如,经过一种契合稳妥条件型的保费收据(insurabilitytype),规则假如投保人/被稳妥人契合稳妥公司规则的承保条件,也叫做具有可保性,稳妥人将承受投保,出具正式保单,稳妥的有用期将从收据签发的日期开端。假如投保人/被稳妥人不契合承保条件,稳妥人能够回绝承保,交还首期保费。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保费收据就变成了某种有条件的许诺。
稳妥人将收取首期稳妥费的时刻向条件,开端是为了稳妥营销的需求,有利于稳妥公司扩展人身稳妥的出售;作为对价,稳妥人将投保人.在日本,将这种现象称之为“稳妥职责的追溯作用”。日本的许多判例以为,只需投保人交纳了充任首期稳妥费的金额之后,不管稳妥人是否许诺(承保),只需发作归于稳妥规模之内的事端,均追溯到交纳稳妥费之时,开端承当稳妥职责。当然,条件条件是,扫除歹意使用这种准则的行为。这种对许诺前逝世的处理办法,现已构成职业常规。
业界反思:怎么添补保证真空
与本案相似的理赔胶葛近几年从前发作了多起。由于缺少清晰的法令根据,各稳妥公司在处理这类胶葛时办法各异,尚没有构成约定俗成的职业常规;法院对这类案子的知道和判定成果也各不相同,很难对稳妥实务发作活跃的指导作用。
咱们以为,处理这类问题比较好的办法是在《稳妥法》条文中进一步予以清晰,但从现在发表的信息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稳妥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涉及到这项内容。
在法令空白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退而求其次,寻求一种被职业遍及认可的商业常规呢?业内人士的遍及观点是:国内稳妥公司尽管没有在稳妥条款中明文引进国际常规,但发作像本案这样的胶葛时,基本上是征引国际常规来处理。稳妥公司没有将这种国际常规写入稳妥条款,是忧虑有人歹意使用这种准则。可是,稳妥公司在运用稳妥条款处理理赔胶葛时,应该把它当作抵挡道德风险的“盾”,而不是损伤客户利益的“矛”。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