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教师的待遇问题有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8 16:01浏览量:379

《教师法》对教师的福利待遇作了如下规则: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均匀薪酬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许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均匀薪酬水平,并逐渐进步。树立正常晋级增薪准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校园教师享用教龄补助和其他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二十七条、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遥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宅的建造、租借、出售实施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乡村中小学教师处理住宅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用平等的待遇;定时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量体裁衣组织教师进行疗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许退职后,享用国家规则的退休或许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能够恰当进步长时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份额。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改进国家补助、团体付出薪酬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渐做到在薪酬收入上与国家付出薪酬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气所办校园的教师的待遇,由举行者自行确认并予以保证。
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法令》第十二条规则:“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员工依据国家有关规则享用残疾人教育补助及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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