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商号权的知识产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5 16:35浏览量:2195
摘要:
“欧美大地”案子的发作,使越来越多的人留意到了企业的一项无形财富——商号。可是我国关于商号权的维护却十分单薄,没有一致的专门立法,实践中针对商号的一些具体规矩又相对较为抽象、含糊,并且散见于各类法令、法规之中,且时有对立抵触。本文首要谈了商号的特色、特色、我国现在对商号权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
关键词:
商号权;企业称号;商标权
商号作为商品生产运营者的身份标志,在现代竞赛中所具有的重要位置和含义已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企业重名现象日益增多,商号权胶葛呈延伸之势就明显地表现了这一点。闻名的“欧美大地”商号胶葛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事例。经过此案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又使人们不得不从头重视并审视入世后的我国商号的知识产权维护问题。
底子案情介绍:
在“欧美大地”商号胶葛案中,原告诉称,其于1994年10月开端便正式注册、运用现名(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我国有限公司),其首要事务是为在引入国际先进的基础设施建造作业中供给我国运用的各种检测与测验仪器设备。经过长时间的苦心运营,原告及经其合法授权而建立的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现已在国内同职业中积累了杰出的商业诺言。“欧美大地”字号现已被业界其他运营者及相关用户所公认。可是,被告却在明知的状况下,于2001年12月在北京挂号注册了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并且还从事与原告相关的运营,并现已给原告实践形成了客户的混杂与误认。原告以为,被告的行为现已构成了不正当竞赛,恳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中止侵权,并补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等。被告则以为,自己的企业称号是合法注册的,并不构成对他人权力的危害,更何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称号挂号办理施行办法》的规矩,企业称号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职业、组织形式顺次组成,因为企业称号的专用权是指对企业悉数称号的专用权。因此,并不意味着对上述4个构成要素别离享有专用权,其以为原告的建议无法令依据,并且其与原告的运营规模、产品等均有不同。纵观原、被告的诉称,不难发现本案的争辩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略了原告的合法权力——“欧美大地”商号权。
一、 商号权的特色及特色
商号是商品生产运营者出于盈利意图而创设运用的标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经营中运用的专属称号。是商品生产运营者依法对其注册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是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称号的特别称号。商号权与商品生产运营者的人身不行别离,是商品生产运营者法令品格的化身,相对于商标权、专利权等具有更强的品格性。商号作为企业运营才能、资信状况等的标志,是企业无形财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号权也因此具有财产权特色,这也是商号权与一般民事称号权的底子差异地点。从商号权的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层特色来看,在权力类型上归于知识产权。依据1883年《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第一条第二款的规矩:工业产权的维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符号或原产地称号以及阻止不正当竞赛。可见商号的法令性质应归于工业产权的领域。
与其它知识产权相同,商号权也具有激烈的排它性和独占性,商号权主体在商号注册地域规模内能够制止同职业其它企业运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号,除特定权力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不合法干涉和阻碍商号权人行使商号权,也不允许他人侵略其商号权。商号主体具有单一性,同一商号在核准注册规模内只能为一个商品生产运营者所具有,而不存在多个商事主体共有一个商号权的状况。一个总公司的商号可为其数个子公司一起运用,但只要总公司才有权转让该商号,总公司是该商号的仅有所有者;商号权的转让不行重复进行,只能转让给一家企业。商号权的转让须与企业悉数财物转让同时进行,不然将呈现出让人与受让人竞业局势,对受让人是不公平的;商号权的转让只能在同一注册地域内的同职业企业间进行,这是由商号权的行使规模所决议的。此外,商号权没有时间性,它依附于企业无限期地受法令维护。
二、 我国现在法令中关于商号权的维护存在的问题
经过剖析“欧美大地”案及相似的案子发作的原因会发现,当然闻名商号或许驰名商标、闻名商标背面所隐藏着的商誉是形成这些案子发作的重要原因,可是我国现在关于商号的知识产权维护的现状,却是形成相关胶葛频频发作的底子原因。我国现在商号的知识产权维护存在很多问题,首要表现在:
1、关于商号,没有清晰的界说和定性。
因为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商号法令和法规,这就导致了相关法令法规关于商号的界说、定性在法令上没有一个清晰和一致的注解。所以,“商号”、“字号”、“企业称号”、“企业品牌”等名词在实践中运用紊乱。商号的界说和定性不明,将直接关系到相关权力的完成、行使及维护。例如,《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矩》第二十三条:企业称号能够随企业或许企业的一部分同时转让。企业称号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称号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或许协议!报原挂号主管机关核准。企业称号转让后,转让方不得持续运用已转让的企业称号。从上述规矩中!咱们发现企业称号的 转让是有法令上的严厉约束的。可是企业称号(权)是否等同于商号(权)?商号(权)的转让是否也要严厉遵从企业称号转让的相关法令约束?对此,或许仁者见仁。
2、我国现在商号知识产权维护的法令规矩紊乱。
(1)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对商号的知识产权维护,在立法上除会集在《反不正当竞赛法》和《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矩》(以下简称《企业称号规矩》)之外,在《民法通则》、和《公司法》中也有规矩。但除《企业称号规矩》对商号的获得、运用等有较具体的规矩之外,其他的法令只是在单个条款对商号稍有提及。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办理条例》、《企业称号挂号办理施行办法》和《公司挂号办理若干规矩》等法规中也有少许规矩。而这些法规不光立法层次较低,并且对企业称号(商号)的法令维护,也只会集于之言片语,缺少对商号的较为具体、具体、系统的法令规矩。所以从我国商号法令准则的全体结构来看,上述规矩还比较粗糙、不成系统,缺少对商号底子法令规矩的系统性专门规矩。由此可知,形成我国现在商号知识产权维护单薄现状的首要原因是法令规矩上的不完善。
(2)在办理系统上,还存在企业称号注册不合理。从以上我国关于商号的法令规矩的具体内容上看,也还存在一些遗漏和彼此对立之处。关于商号运用办理应坚持的准则、商号的评价与出资以及商号转让后的竞业制止等问题尚无清晰规矩。《民法通则》将商品生产运营者所享有的称号权定坐落人身权,据此商号的获得当然就没有挂号的必要,而《企业称号规矩》却有企业称号经核准挂号后方可运用的强制性规矩,明显作为企业称号要素之一的商号也在挂号注册之列。这种法令规矩上的对立必然直接影响商号准则的和谐一致和施行作用。
(3)我国所采纳的区域挂号注册制,形成了我国商号知识产权维护的先天不足。我国企业称号(商号)采纳的是区域挂号注册制。即:由每个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作为挂号办理机关,担任该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的注册挂号,全国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只主管、担任全国公司企业的挂号注册作业。这种商号的法令维护系统,极易形成在不同行政区域内有着很多具有相同商号的企业并存的现象呈现。并且这种区域挂号注册系统,还会常常导致侵略他人在先商号权现象的呈现。我国《企业称号规矩》第四条规矩,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和当地各级工商行政办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条例》,对企业称号实施分级挂号办理。明显,这样的规矩既不契合公平竞赛的要求,不利于维护商号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商号的运用办理带来紊乱,又形成了企业在商号挂号机关的挑选上没有自主性和实践不平等。所以,企业称号(商号)的区域挂号注册系统是不完善的,是简单从准则上形成权力抵触的,也是形成我国现在商号知识产权维护漏洞百出的本源地点。因此,完善我国现在商号的知识产权维护的确势在必行。
(4)商号权与商标权存在法令抵触。跟着当今企业法令意识的进步,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令抵触问题也逐步得以闪现,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实践中往往不乏有少量企业利益熏心,使用其他企业经过努力奋斗创造出的享有必定商场美誉度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商号进行注册挂号;也有的企业以他人的闻名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这种形似合法的行为实质上是经过“合法途径”歹意“傍名牌”,让不明真相的顾客发作误认,然后到达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合法意图。
发作商号与商标权力抵触的最首要原因是我国企业称号挂号与商标注册条块切割:条切割指商号与商标的别离维护,即商号维护与商标维护没有一致于知识产权法系统下;块切割指商号与商标挂号按等级区域进行,其相关日常办理和维护由不同的部分统辖。依据有关法令规矩,商标注册由国家商标局一致注册;商号归入企业称号的挂号办理规模,企业称号挂号别离由国家与当地各级工商行政办理局别离挂号。因此呈现商标权效能规模是全国,商号权效能规模则有全国规模和当地规模之分。可是,商场经济条件下全国性企业与当地性企业之间的商场竞赛并没有地域规模的边界。所以,一些企业捉住这种“条块切割”的缺点,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歹意使用闻名企业的商标或字号,危害了其他企业的商场利益,误导顾客,然后引发了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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