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6 02:23浏览量:506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布告作业,维护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布告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人团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计划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布告。其间,征用乡(镇)农人团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布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计划同意文件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布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详细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布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征地同意机关、同意文号、同意时刻和同意用处;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方位、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规范和农业人员安顿途径;
(四)处理征地补偿挂号的期限、地址。
第六条 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布告规则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址处理征地补偿挂号手续。
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处理征地补偿挂号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在征用土地布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并予以布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本团体经济安排被征用土地的方位、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品种、数量,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规范、数额、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三)安顿补助费的规范、数额、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和付出方法;
(五)农业人员的详细安顿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顿的详细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不同定见的或许要求举办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讨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不同定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办听证会。确需修正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进行修正。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阅时,应当附具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的定见及采用情况,举办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经同意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顿费用拨交给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后,有权要求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在必定时限内供给付出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催促有关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将征地补偿、安顿费用出入情况向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予以发布,以便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布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内容的查询或许实施中问题的告发,承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布告的,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布告,有权回绝处理征地补偿挂号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的,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布告,有权回绝处理征地补偿、安顿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依照依法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进行补偿、安顿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上一级当地人民政府判决。
征地补偿、安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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