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直接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1 11:28浏览量:2732
咨询事由:
王某在张某处购买机器设备后连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160000元未付。2004年两边达成了《还款方案》,王某的朋友李某以王某担保人的名义在《还款方案》上签署了“我愿意为王某还款担保”字样。遂后王某并没有如期还款,只支付了75000元,下欠85000元久拖不还。现在王某已石沉大海,李某又有还款才能,但便是不肯先行替王某还钱,并说要打官司的话由于王某石沉大海,法院送达传票、判定等法律文书就需几个月时刻,还要多花布告费,叫张某等王某回来再商议。张某因生意周转急需钱,期望在打官司时用最快的方法要回钱。
律师回答:
张某与王某因拖欠货款构成了债款债款联系,李某与张某构成了担保合同联系。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确保人的确保职责有两种:一般确保、连带职责确保”。一般确保指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当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没有如此约好的则为连带职责确保。关于一般确保,债款人必须先对债款人提申述讼或裁定(或一起一起对确保人申述、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款后,确保人才承当确保职责。而关于连带职责确保,债款人则能够直接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即债款人能够挑选申述债款人,一起一起申述债款人和确保人或直接独自申述确保人。现在王某石沉大海,张某期望避开法院布告期,赶快要回尚欠货款。毛律师以为张某能够直接申述要求确保人李某独自偿还债款,不去申述王某以防止法院对王某的布告期。由于李某在《还款方案》上仅仅标明“还款担保”,没有清晰约好确保方法,依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清晰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的规则,李某应承当连带确保职责,依照连带确保职责的承当方法张某能够直接独自申述确保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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