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及担保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那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借款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保证期间的计算应从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那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债权人口头给了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但是没有纸质版的文字,宽限期到了债务人还是没有把本金和利息全部还完,只是给了一部分钱,那六个月内没有起诉和仲裁借款人和担保人,担保人还在担保期间吗?如果不在担保期间,后期借款人被起诉没有办法偿还,担保人还需不需要替借款人还?
债权债务山东省-泰安市2021-03-07 22:18:381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