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3 06:19浏览量:1990

改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征收契税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则,纳税人因改动土地用处而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征收契税。在纳税过程中,应留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怎样界定土地改动用处。
现在,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和改动土地用处出让合同,两个合同的文本格式相同,出让内容也类似,那么,契税征收机关应怎么界定这两种不同办法的出让合同呢?一是看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向纳税人了解原出让土地的详细用处及土地“变性”状况。二是检查纳税人向财政部门补缴的出让金数额。三是要详细检查纳税人出具的土地证和前手土地完税证。经过以上几点,就能精确区域分出土地的出让办法。
二、怎样计征契税。
首先是差额征收契税。也便是改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征契税额与前手交纳的契税数额之间差额征收。其次,应怎样核算这部分契税,计税根据为纳税人因改动土地用处,补缴的土地收益和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第三,详细在征收这部分契税时,对土地计税价格显着偏低或禁绝的,契税主管机关有权依照政府的土地基准价目表,进行土地核价征收契税。
三、需预备哪些材料。
因而,一是预备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宗地图、出让金收据、企业组织代码证、代理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等。二是预备土地证书和前手契税完税证等材料存档。不仅如此,有的“变性”宗地还需要契税征收机关派人现场检查核实纳税。依照文件规则,对前手土地未交纳契税的,应当有土地出让人先补缴契税后,再依照土地改动用处的计税办法,实施差额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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