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起算点的确认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7 14:47浏览量:2664

裁定时效的起算点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根据《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十三条怎么了解的复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是指有根据标明权力人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的日期,或许根据一般规则推定权力人知道自已的权力被损害的日期,即劳作争议发作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是劳作争议裁定申述时效的开端。因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完结之日起核算。 
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相关规定,下列景象视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一)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发作的付出薪酬争议,用人单位可以证明现已书面告诉劳作者拒付薪酬的,书面告诉送达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二)因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书面告诉时刻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三)劳作联系免除或许停止后发作的付出薪酬、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作者可以证明用人单位许诺付出的时刻为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后的详细日期的,用人单位许诺付出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劳作者不能证明的,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所以,笔者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为一客观日期,依有关规定可以揣度确认或直接根据有关司法解说予以确认,不因当事人知道过错而发作改动。劳作者应当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力,以确保争议仍在诉讼时效之内;相应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做好告诉、存档作业,以确保有关争议之日可以确认为某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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