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及时、便民的准则,坚持脚踏实地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职责清晰、处理恰当。
第二条 坚持不是
医疗事故不补偿的准则。
第三条 构成医疗事故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条件:
(一) 医务人同对患者施行了医疗诊治行为;(二) 患者呈现了显着的人身危害成果,且该危害成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规则的最低等级的危害规范;(三) 患者的危害成果与
医务人员施行的医疗诊治行为有必要存在因果关系;(四) 医疗人员施行的医疗诊治行为有必要存在差错,主要是有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治疗护理规范和惯例的行为。
第四条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归于医疗事故:
(一) 在紧迫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纳紧迫医学办法形成不良结果的;(二) 在医疗活动中因为患者病况反常或许患者体质特别而发作
医疗意外的;(三)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作无法意料或许不能防备的不良结果的;(四) 无差错输血感染形成不良结果的;(五) 因患方原因
延误治疗导致不良结果的;(六) 因不可抗力形成不良结果的。
第五条 医疗事故等级的开始判别: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详细分级以卫生部规则为规范):(一) 一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逝世、重度残疾的;(二) 二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三) 三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 四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显着人身危害的其他结果的。
第六条 发作或许发现医疗过错行为,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当即采纳有用办法,避免或许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危害,避免危害扩展。
第七条 呈现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要仔细查询,安排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办理委员会评论,判别是否归于医疗事故,有困难时能够咨询上级医院的专家及参谋律师。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患方开始答复(口头或书面)。
第八条 医务人员及医院职能部门应当仔细学习有关医疗事故的法令知识,力求对医疗事故的判别根本精确,以便正确处理。
第九条 患者要求复印及封存病历时依照医院“住院病历借阅及复印准则”及“住院病历封存办理准则”的规则进行。
第十条 禁止档案办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将住院患者的病程记载、上级医生查房记载、会诊定见、疑问病例评论记载、逝世病例评论记载等片面材料复印给患者;档案办理及医务人员在复印过程中不得将被复印的病历材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