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8 23:18浏览量:880

[导读]
发明创造完结后,受施行条件所限,发明人往往会经过转让或答应施行的办法来获取报答,一起促进技能成果的转化。与一般技能转让不同的是,专利权/专利请求权的转让,依法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挂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布告,专利请求权或许专利权的转让自挂号之日起收效。一起,作为技能转让合同的一种,专利权/专利请求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不只是为了获得专利权/专利请求权,一起,专利技能的转让(教授)亦是合同应有之义,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宗某与深圳市鑫某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实行专利请求权转让合同发作胶葛而诉至法院。在未向深圳市鑫某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技能和训练人员的情况下,宗某能否建议专利转让费?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这是本案触及的关键问题。
[根本案情]
上诉人 (原告、反诉被告):宗某
被上诉人(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鑫某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鑫某科公司”]
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50号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38号
宗某是“一种复合微生物菌及其出产办法”即洁净天然微生物菌群的专利请求人,专利揭露号为CN 1404735A。
2003年10月11日,宗某和鑫某科公司签定《高新技能专利权转让合同书》。依据该合同:宗某将专利请求权部分转让给鑫某科公司,转让后的权益比例为:宗某55%,鑫某科公司45%;在协议签定五个工作日内,鑫某科公司向宗某付出前期开发费用人民币248.8万元;在转让合同签署后二个月内,宗某向专利处理机关请求处理专利请求权人改变手续。合同签定后,鑫某科公司向宗某付出了人民币210万元。
2003年11月13日,宗某和鑫某科公司签定了一份《弥补合同》。依据该合同:宗某须在三个月内完结专利请求权人改变手续,使鑫某科公司依法成为专利请求权人,不然,宗某不得要求鑫某科公司付出转让款余额,一起,宗某应向鑫某科公司按月补偿人民币24.88万元;宗某应在鑫某科公司付款时供给悉数专利材料;宗某完结专利请求权人改变时,鑫某科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付清。
2003年11月14日,宗某和鑫某科公司又签定了一份《弥补合同书》,约好:2004年11月30日前未获得专利证书的,视为宗某违约,鑫某科公司不再付出余款给宗某;在签定合同一年内,宗某要为鑫某科公司训练好一名能出产种子菌,能将技能运用到工程中去的技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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