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员工辞职公司败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9 15:44浏览量:2622

根本案情
小王是文华公司 (化名)的司机,每月薪酬为1200元。在第7个年初,小王与公司免除了劳作联系。
免除劳作联系后,小王让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但被公司回绝。
小王的理由是,其时公司提出要解雇他,并期望他以治病的方式向单位提出辞去职务,而且许诺付出经济补偿金。这样,他才填写了离任、辞去职务申请表,在离任原因处书写为治病。
小王说,但后来公司不供认有此约好,不付出经济补偿金,小王提起劳作裁定,经判定,文华公司应付出小王经济补偿金8400元。
文华公司不服判定,认为是小王单独要求辞去职务的,不该付出其经济补偿金。
小王与公司在是小王单独辞去职务,仍是两边协议免除劳作合同的问题上各不相谋。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定文华公司付出小王经济补偿金8400元。
法官析案
杨木霞法官:文华公司出示的职工离任、辞去职务申请表不能直接证明是小王单独辞去职务,应确定免除劳作联系是两边协商一致的成果。
而《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小王在公司作业了7年,应获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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