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1 00:18浏览量:1043
为了维护研讨所的知识产权,鼓舞研讨人员多出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一、研讨所的知识产权是指
研讨所科研人员在履行研讨所的科研方案或运用研讨所名义或首要运用研讨所的物质条件在作业时间内完结的智力劳动效果等。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去职务或调离的员工在脱离研讨所两年内完结的与在研讨所期间承当的本职作业或分配的使命有关的智力劳动效果。
二、本规则所称知识产权包含
专利、商标、工程规划、规划图纸、地图及阐明,科研人员在职期间完结的论文、专著和科技效果等。
在职人员为完结研讨所的作业发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我国气候局乌鲁木齐沙漠气候研讨所)享有。未经研讨所赞同,作者不得答应别人运用。
三、一项科研作业完结后,科研人员应及时将科研作业原始资料和数据精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交研讨所科研方案室存案。科研方案室检查后,须请求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处理专利请求手续,然后再宣布论文或进行效果鉴定。对研讨所的技能隐秘要予以维护,凡由研讨所科研方案产出的论文、专著等效果有必要标示。
科研效果须交方案室的资料还包含:悉数实验报告、文字及数据手稿等原始技能资料,作总结、论文、专著等,归入研讨所科技档案归档统一管理,严格履行科技档案借阅准则。
四、职务专利项目的请求,由研讨所科研方案室受理
在职科研人员请求非职务专利,须由研讨所科研方案室出具有关证明,承认该专利产权属发明者个人。
在职科研人员宣布文章、出书专著,研讨所科研方案室应出具该论著研讨内容保密规模的证明,被研讨所列为隐秘研讨的项目、正在进行实验且使用远景较广的项目、易被人仿制的科研项目,科研方案室应对论著的内容、揭露的程度进行检查。
研讨所与外单位缔结协作研讨合同、技能合同(技能转让、技能服务、技能开发、技能咨询合同)、施行答应合同,有必要通过研讨所的检查,并由法人或其托付的代理人(主管副所长)签署合同,其它部分和个人无权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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