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7 16:04浏览量:1359
遗言是遗言人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依照法令规则的方法对其产业或其他业务进行的预先处置,并于逝世时发作法令效能的法令行为。依照遗言所进行的承继,称为遗言承继.
各国公认,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遗言承继优于法定承继.
民法上的遗言主要是处置产业。实际生活中遗言还可以处置其它事物,如是否开追悼会、遗体或骨灰怎么处理等,但这些遗言不是承继法调整的目标,虽然也应尊重,但却不能说有什么法令上的效能或可以恳求法令予以履行.
遗言的法令特征是:是一种单独的法令行为;是人身性的法令行为;是要式法令行为;是附期限的法令行为.
遗言缔结今后,能否发作立遗言人所期望的法令作用,触及立遗言本质方面的要件和方法方面的要件等许多问题。各国在这些方面的规则存在着很大差异.
(一)遗言本质要件的法令抵触
遗言的本质要件包含遗言才能、遗言内容及效能等。遗言才能是指依法可以制造有用的遗言的才能.
(二)遗言方法要件的法令抵触
遗言的方法要件包含建立遗言的方法和改动、吊销遗言的方法.
各国法令关于遗言方法一般均有明文规则,但却不尽一致.
我国《承继法》第17条规则了五种方法的遗言: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和危殆情况下的口头遗言.
各国对遗言的改动和吊销等问题的规则也存在着许多差异.
《法国民法典》规则,遗言,仅得以日后重订的遗言或在评判人面前做成证书以声明改动毅力而悉数或部分吊销。日后重订的遗言未清晰吊销曾经的遗言时,曾经的遗言中与新订的遗言相抵触或相反的条款无效.而依照我国《承继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动公证遗言的内容.
因为各国法令关于遗言承继的规则不同,因此关于涉外遗言承继,是用适用不同国家的法令,就会发生不同乃至是截然相反的定论,着便是涉外遗言承继的法令抵触,就需要确认涉外遗言承继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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