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5 23:32浏览量:177
《劳作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劳作合同除前款规则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约好试用期、训练、保存商业秘密、弥补稳妥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一规则清晰了劳作合同的约好条款。
劳作合同的约好条款是当事人两边通过洽谈获得一致意见并归入合同条款的内容。上述规则所触及的试用期、训练、保存商业秘密、弥补稳妥和福利待遇等即为约好条款。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除对必备条款洽谈达到一致意见外,假如认为有必要,还可将试用期、训练、保存商业秘密、弥补稳妥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项或数项写进合同条款。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两边自愿洽谈确认的,不是法定的。不同职业、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工作岗位的状况不同,决议了劳作合同的该项条款也有必定的差异。对那些特别岗位的特别状况,用人单位和劳作者能够在洽谈获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作为约好条款加以规则。
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在洽谈约好条款时,要契合法律法规的规则,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对约好事项的规则,不然,所约好的条款即为无效条款,不能发作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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