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4 08:35浏览量:1826

1、司法判定程序1) 检查判定托付书、送检资料资料等;2) 举办听证会;3) 判定人进行判定,必要时安排专家评论;4) 出具判定文书。 。 2、当事人能够参加的判定程序及权力1) 当事人能够向司法判定组织提交与判定有关的资料;2) 当事人能够托付律师参加判定;3)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能够参加听证会;4)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能够宣布本方观念及理由;5)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能够答复判定人的发问;6)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能够依法请求判定人员逃避;7)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能够在听证会前或后向判定组织提交书面陈说定见;8)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能够在判定有关的法令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说定见的首要内容。 判定当事人能够向判定组织提交书面陈说定见,该定见首要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 对医疗事情争议的焦点;3) 争议焦点的现实根据;4) 说明医疗组织存在的差错, 差错与危害成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差错在危害成果中的参加度等。
4、书面陈说定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说定见是判定人在判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请求判定目的的重要书面资料,对判定人对医疗事情的开始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判定结论具有必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说定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判定文书。该书面陈说定见书应当包括医疗和法令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捉住首要问题,做专业论述,行文应简明而简明,以期既充沛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到达影响判定人的作用。
5、不服司法判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判定结论的,能够向托付判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从头判定的请求,是否赞同,由人民法院决议。 法院通过检查不赞同从头判定的,司法判定结论作为定案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赞同从头托付判定的法定景象1) 判定人不具备相关判定资历的;2) 判定程序不符合法令规定的;3) 判定结论与其他依据有矛盾的;4) 判定资料有虚伪,或许原判定办法有缺点的;5) 判定人应当逃避没有逃避,而对其判定结论有持不同定见的;6) 同一案子具有多个不同判定结论的; 7) 有依据证明存在影响判定人精确判定要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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