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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9版)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 发布日期:2019-09-30
  • 实施日期:2019-12-01
  •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体现民主、平等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自区划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选举。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照宪法、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在党组织领导下,部署、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县(市、区)、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部署选举工作;

(三)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和具体选举办法;

(四)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等进行审查;

(五)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六)监督、指导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七)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投诉、举报等问题;

(八)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完成工作移交;

(九)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十)依法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协调、处理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推选产生,成员名单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后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作为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相互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群众威望和组织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出缺后无妇女成员的,应当增补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时,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布。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村民选举事项,咨询、解答选举问题;

(二)制定村具体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报告后在选民登记前公布;

(三)准备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提名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五)开展选举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申诉,接受和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

(七)确定候选人名额,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人,对候选人等资格进行审查,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主持原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依法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成立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一条 村具体选举办法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和候选人名额;

(二)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参选行为规范等;

(三)投票选举具体程序,包括选民登记、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检验选票、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的宣布等;

(四)不宜担任监票人、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的情形;

(五)流动投票箱的使用条件、监督要求等;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

(七)委托投票的要求;

(八)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具体选举办法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和村民委员会工作需要,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声望、文化程度、能力水平、年龄等方面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明确不宜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情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从出生日到选举日,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暂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不在本村,但实际居住或者工作在本村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在选民登记期间提出申请,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选民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示后不进行选民登记。

已经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选民数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为准。

对公布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公布后,对因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撤销其选民登记;对因户口迁入本村或者依法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为其补办选民登记。

选民名单发生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变动情况。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乡镇党委、村党组织可以根据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提出候选人建议并公布。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下,根据村具体选举办法的规定,对村民提名的候选人等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确认为候选人。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选,按照得票多少直接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被提名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确认参选其中一项职务。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在提名候选人公示后二日内提出。候选人出现缺额的,按照提名得票顺序依次递补。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照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候选人放弃参选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公告。

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安排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说。

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或者进行竞职演说,应当实事求是,结合本村实际,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诋毁他人。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特定投票人谋取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拉票贿选行为。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村具体选举办法的规定,在选举日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委托人、被委托人名单;

(二)公布确定的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三)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四)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完成其他有关投票准备工作。

候选人不得从事监票、计票、唱票、发票和公共代写等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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