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合开的公司在10年已注销,原公司名下的工业土地一直没有转让。现因原全体股东欠本人土壤修复费用,经法院调解及强制执行把原公司名下的该地块转让给我。但在强制转让时,税务局要求必须先补缴该地块从2010年以来末缴纳的土地税及滞纳金。我是否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在向税务机关下发书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再增加明确要求:仅核算、收取本次以物抵债交易对应的当期税费,不得以被执行人历史欠税为由拒绝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随后向税务机关主张权利,拒绝“捆绑征收”,阐明我是依法接受以物抵债的债权人(等同于买受人),仅承担契税和买方印花税等当期税费,对于被执行人拖欠的土地使用税,恳请税务机关另行向原企业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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