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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合开的公司在10年已注销,原公司名下的工业土地一直没有转让。现因原全体股东欠本人土壤修复费用,经法院调解及强制执行把原公司名下的该地块转让给我。但在强制转让时,税务局要求必须先补缴该地块从2010年以来末缴纳的土地税及滞纳金。我是否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在向税务机关下发书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再增加明确要求:仅核算、收取本次以物抵债交易对应的当期税费,不得以被执行人历史欠税为由拒绝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随后向税务机关主张权利,拒绝“捆绑征收”,阐明我是依法接受以物抵债的债权人(等同于买受人),仅承担契税和买方印花税等当期税费,对于被执行人拖欠的土地使用税,恳请税务机关另行向原企业追缴。

行政纠纷江苏省-盐城市2026-11-04 12:45:4413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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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颖律师
    月帮助1108人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那你现在想要律师做什么工作呢?
    回复于 2026-11-04 12:46:39 咨询他
    • 用户追问: 2026-11-04 12:50:05

      我想问我是否可以有权利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来拒绝税务局的捆绑征收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252人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可申请执行法院在协助通知中写明:本次过户仅核定受让人应缴契税、印花税等当期税费,历史欠税向原股东或清算义务人追缴,不得据此拒绝协助过户;法院未必直接限定税务征税权,可请求协调。 2、向税务机关提交分项核定及异议申请,要求区分本次抵债税费与历史欠税,你仅承担受让方当期税费。 3、若仍捆绑征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请执行法院推进过户。 4、垫付后保留向原股东追偿凭证。
    回复于 2026-11-04 12:49:33 咨询他
  • 周敏律师
    月帮助16人
    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
    可以协商让执行局按你想法下协助执行通知书。
    回复于 2026-11-04 13:25:3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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