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合开的公司在10年已注销,原公司名下的工业土地一直没有转让。现因原全体股东欠本人土壤修复费用,经法院调解同意把公司名下的该地块转让给我,转让费用由我承担。但在转让时,税务要求补缴该地块从10年以来末缴纳的土地税及滞纳金。因为转让时要先恢复原公司的税务登记才可缴税,有强制执行文书,所以恢复时不需要原股东同意就可以恢复。经和税务局沟通,同意由我代表原公司可以先补缴部分土地使用税,剩余部分及滞纳金由原公司先欠着,原公司就永远不能注销了,但对我影响不大。我想一下如此操作有没有什么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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