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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一家传媒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作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前期在九江直播,之后连续两个月实际在南昌开播,公司正常接收直播内容、对账结算,但没有书面变更直播地点。现公司要搬迁回九江要求我跨市才能继续合作。到了约定结算日,我索要上月已全部完成直播的收益,老板表示暂不支付,还称如果谈不拢,我有可能要向公司赔付违约金。我近期在南昌市人民医院确诊支气管炎伴喘鸣,医嘱建议住院静养,不能长时间发声劳累,客观上已难以高强度直播,也不便跨市。想咨询:公司能否以争议为由扣留已履约报酬;实际在南昌直播是否视为履行地变更;病历可作为什么依据;维权途径与管辖法院;如何解除合同里永久形象授权;对方主张违约金是否成立

合同纠纷湖北省-武汉市2026-10-20 18:42:1215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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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17人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公司不得以争议为由扣留已履约报酬,应结算,否则可追逾期付款。 2、连续两月在南昌开播且公司接收结算,可主张履行地已实际变更。 3、病历证明客观履行困难,可作协商变更、解除及减责依据,不当然免责。 4、先书面催款留证,协商不成按约仲裁或起诉;管辖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5、永久形象授权可书面通知解除,不成诉请解除或终止。 6、违约金须有合同依据并以损失为基础,无损失或过高可抗辩调整。
    回复于 2026-10-20 18:48:25 咨询他
  • 张颖律师
    月帮助626人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以将合同发我看一下,在线帮你解答。
    回复于 2026-10-20 19:10:35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83人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具体要看你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条款
    回复于 2026-10-20 20:11:3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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