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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按规定封存病历,未开列封存清单,也未给病历复印件盖章,本人投诉后卫健委受理,但本人前往医院补盖章时,医院提出拆开之前封存的病历核对,本人最终同意,医院重新封存了病历并补了封存清单。卫健委称之前其调取固定过病历10页,但医院原件包括给本人复印的病历有12页,卫健委认为医院改正且未导致无法鉴定、病历争议等后果,所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卫健委应该优先适用特别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地四十七条直接处罚还是同时考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本人因此额外跑了一趟造成时间精力金钱等的损失,是否算危害后果、医院的违法行为损害程序正义是否也算危害后果,其行为损害了程序正义能算轻微违法吗?

医疗纠纷山东省-青岛市2026-09-05 23:06:2617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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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45人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不能抛开行政处罚法只看特别法。特别法规定罚则,但“轻微不罚”仍可适用,前提是医院已改正且未造成实质后果。 2、你额外跑腿属于经济损失,但不是违法行为的直接“危害后果”;程序正义受损是违法本身,若被认定为轻微,卫健委可以不予处罚。 3、若不服不予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建议要求卫健委书面说明不处罚理由。 4、跑腿损失可另行主张民事赔偿,先与医院协商,不成再起诉。
    回复于 2026-09-05 23:10:03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14人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对于医院未依规封存病历的行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属于医疗领域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但行政机关依然可以同时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你额外往返产生的交通、误工类损失属于你的实际权益损失,并非该类病历封存程序瑕疵对应的法定“危害后果”范畴,医院及时改正未影响后续鉴定和核心事实认定的情况下,该程序瑕疵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轻微。
    回复于 2026-09-06 07:23:36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17人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行政处罚法是法律,条例是法规,优先级是行政处罚法适用。
    回复于 2026-09-06 09:11:2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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