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对方是2025年4月份订的婚,然后在2025年5月21日领的结婚证,然后我5月份怀的孕,8月底流的产。对方在12月份提起离婚诉讼,去法院告我要求离婚,返还彩礼66,000外加五金48,000。然后因为我流产未满半年,民法典有规定,男方不得提起诉讼,所以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然后我与对方协商离婚,现在对方狮子大开口。要求,一共是彩礼66,000改口费2万,领证费2万,五金51,000。要求我返还他彩礼加改口费加领证费一共5万元加5金51,000元。10万元。对方肯定得说没有共同生活,他订婚前给我买了一个手机属于赠予,最后一次见面他把手机摔了,他肯定得说手机是他买的,我能要求他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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