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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3月21日在东莞虎门与贺州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用于货运。现发现以下问题: ​ 1. 合同中30%违约金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属于格式条款; ​ 2. 本人签署日期为3月21日,对方盖章日期为3月23日,日期不一致且未告知; ​ 3. 对方未交付合同原件,且隐瞒车辆保险情况,强制收取500元出险费无依据; ​ 4. 电子合同签署时人脸识别流程记忆模糊,对方未提供签署日志。 目前我已准备向12315投诉,同时考虑后续起诉,想咨询: ​ 5. 如何主张30%违约金条款无效; ​ 6. 如何追回500元不合理收费; ​ 7. 投诉与起诉的衔接流程和注意事项。

合同纠纷广东省-东莞市2026-04-19 09:07:1918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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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占静律师
    月帮助217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你可以保留证据,协商,之后协商不了,把证据提交法院起诉解除合同,
    回复于 2026-04-19 09:26:20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849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
    回复于 2026-04-19 10:22:21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289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可主张因对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 30% 违约金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于 500 元不合理收费,因合同未约定且无合法依据,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该收费行为,要求对方返还,并注意收集保存合同文本、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投诉与起诉衔接时,向 12315 投诉后,若未得到有效解决,可根据投诉处理结果和相关证据,在诉讼时效内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注意保留好投诉记录等材料作为起诉证据。
    回复于 2026-04-19 22:59:46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85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违约金条款这个一般不会直接认定为无效,你可以主张违约金过高,至于其他的,你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
    回复于 2026-04-23 17:51:41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275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1. 关于主张30%违约金条款无效,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你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2. 追回500元不合理收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方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你有权要求返还。同时,对方隐瞒车辆保险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你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3. 投诉与起诉衔接,先向12315投诉,保存好投诉记录。若投诉未果,可收集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起诉时注意诉讼时效,及时提交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回复于 2026-04-23 18:17:2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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