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3月21日在东莞虎门与贺州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用于货运。现发现以下问题: 1. 合同中30%违约金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属于格式条款; 2. 本人签署日期为3月21日,对方盖章日期为3月23日,日期不一致且未告知; 3. 对方未交付合同原件,且隐瞒车辆保险情况,强制收取500元出险费无依据; 4. 电子合同签署时人脸识别流程记忆模糊,对方未提供签署日志。 目前我已准备向12315投诉,同时考虑后续起诉,想咨询: 5. 如何主张30%违约金条款无效; 6. 如何追回500元不合理收费; 7. 投诉与起诉的衔接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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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1045人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1. 关于主张30%违约金条款无效,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你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2. 追回500元不合理收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方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你有权要求返还。同时,对方隐瞒车辆保险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你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3. 投诉与起诉衔接,先向12315投诉,保存好投诉记录。若投诉未果,可收集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起诉时注意诉讼时效,及时提交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回复于 2026-04-23 18:17:2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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