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3月21日在东莞虎门与贺州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用于货运。现发现以下问题: 1. 合同中30%违约金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属于格式条款; 2. 本人签署日期为3月21日,对方盖章日期为3月23日,日期不一致且未告知; 3. 对方未交付合同原件,且隐瞒车辆保险情况,强制收取500元出险费无依据; 4. 电子合同签署时人脸识别流程记忆模糊,对方未提供签署日志。 目前我已准备向12315投诉,同时考虑后续起诉,想咨询: 5. 如何主张30%违约金条款无效; 6. 如何追回500元不合理收费; 7. 投诉与起诉的衔接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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