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5晚上和朋友吃了最后一顿饭,从此分道扬镳。 起因:对方邀请我方至第二现场进行嫖娼行为,我方拒绝并坚持回家,对方坚持要带我方去。 经过:我方出手制止对方恶劣行径,直至两人互殴。对方报警处理,我方衣服被扯,眼镜损坏,眼角淤青。对方坚称手部是由我方出口啃咬至伤,要求做伤情鉴定并在医院进行包扎。 结果:警方调取监控,我方先出手打人,对方还手。签调解协议书,赔付对方500元。 请问:这种情况不属于恶人先告状么?我可不可以举报对方诱导我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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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3676人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这种情况确实比较复杂。首先,从法律角度讲,对方邀请你参与违法活动,这是不正确的。但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警方已经根据监控等证据认定是你先动手,所以按照规定处理了。关于是否属于恶人先告状,这需要综合更多细节来判断,目前看来警方的处理是基于现场情况和证据的。 你可以考虑向警方说明对方诱导你参与违法活动的情况,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对于赔付问题,既然已经签了调解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如果后续有新的证据或者情况,可以再次和警方沟通,看是否能重新评估整个事件。回复于 2026-02-06 21:32:25 咨询他-
用户追问: 2026-02-06 21:36:12
在派出所双方已签调解协议书,这个事情是不是就此结束了?这个会给本人留案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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