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亲是在深圳一家环卫公司当环卫工人,去年因为退休年龄到了公司辞退给予了1300(800+500过节费)元补偿,今年因为公司缺人又进入公司上班,签署了一年的劳务协议(还未到期,且当时签订合同并未写明劳务时间,也未给我妈备份)。现在公司以深圳市政府降低公司的服务费为由,要求每个社区辞退一个环卫工人,就把我妈劝退,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且不愿意按照正常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补偿给我妈,只愿意给予1300元,请问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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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2994人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1. 情况要点:原劳务合同未写明期限,现以削减人员名额为由劝退,且仅给1300元补偿,明显可能存在违法辞退或规避法定补偿的问题。 2. 法律思路:可以将核心纠纷定性为用工关系中的非正当辞退或违法解除,要求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处理,并争取支付双倍赔偿及支付未支付的工资、社保等。 3. 具体做法: - 收集证据:劳动关系证明、工作日记、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公司通知材料、与公司沟通记录等。 - 请公司出具正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及补偿明细,若无书面解除,视为续用工关系,应按标准支付解雇或经济性裁员补偿。 - 若公司以政府政策为由强行辞退,仍应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必要时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拖欠工资和社保的补缴。 - 争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合理安排,确保母亲的合法权益。 4. 可能的结果与建议:通过仲裁或诉讼,通常可主张按照本地区经济性裁员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并追讨未支付部分工资与社保;如公司拒不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 风险提示:请尽快整理证据、保留原始材料,避免时效消耗。若需,后续可提供起草仲裁请求书的要点。回复于 2025-12-25 21:15:34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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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365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2-26 11:30:4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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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7月入职中铁十七局到2020年11月离职,离职原因就是工资发放不及时,现在好几年过去了,今天刚听说我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离职补偿,现在还可以申请么,过了时效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