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初一语文老师兼班主任)2025年12月4号提出离职(私立学校单位),最后工作时间为12月5号,因本人缺少法律知识,写的为辞职信且用词申请,现在12月7号又发送了离职通知,他未回复,在此之前他回复对于我的离职申请不予批准。我非常愿意配合后面的工作,就是不愿意继续回学校上课,因为的确工作氛围压抑以及周五晚上和周天下午要上课让我厌恶来学校,常年的积累迫使我做出现在的决定,学校那边让我自愿放弃3000块钱才愿意放我离职,否则不愿意(劳动合同上面写明),我不愿意承担如此大的金额赔偿,现在该如何处理,他在我提出离职后一直没安排人代理班主任,导致现在我还在处理班主任工作。
劳动争议广东省-东莞市2025-12-07 20:48:25188*****730
律师回复
-
-
时龙律师月帮助4501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根据《劳动合同法》,您作为非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您 12 月 4 日提交的辞职信虽用词为 “申请”,但 12 月 7 日已发送离职通知,从法律层面,已履行告知义务。关于学校要求您自愿放弃 3000 元才同意离职,若合同中该赔偿条款并非基于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等法定情形,此条款可能不具法律效力,您无需承担。同时,学校在您提出离职后未及时安排代理班主任,不能成为阻碍您离职或让您承担不合理赔偿的理由,您可继续与学校沟通,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回复于 2025-12-07 21:02:35 咨询他 -
-
-
刘蓉律师月帮助2800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2-08 12:30:48 咨询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