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职6年(2020.2-至今) 2.2023年10月A公司打包合并到B公司后成为其的一个部门,社保及工资都由B公司发放(工作地点,工作项目,同事都不变)。 3.公司合并前一个月(2023年9月)工资没有发,个税申报有记录(实际未到账)以及当年每个月工资均暂扣1k年底发放也未到账;当年合并前社保未到账 4.2025年12月,领导(原A公司老板)以原团队未给现公司B公司产出效益,经营不善大概率做不下去了为由,告知其合同2025年10月31日到期,因手头还有工作所以工资暂时还会发放,但合同应该不会再续签,如果考虑转岗开发人员-写代码就可以继续工作。问:1.该情况算被迫离职吗?2赔偿时间是算6年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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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808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2-04 18:03:2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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