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年10.1日在北海市铁山港区某厂以我以前有过离职记录禁止我进入厂区,因此我不能正常开展我目前所在公司在里面承担的维保工作,其余地方大部分的维保工作我都是能正常进入进行维保工作的。 2.目前的情况是公司以我不能进入北海市铁山港某厂为由,将我调离到北海市银海区帮忙进行维保作业,每天来回通勤大约2.5个小时,来回大约100公里。但是除了那里其余的项目我都是能正常工作。 3.我想咨询问一下这个调离工作地点合理吗,我可以拒绝并且提出被迫离职吗。
合同纠纷湖北省-武汉市2025-11-26 12:22:22135*****021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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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808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1-26 15:33:26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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