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年10.1日后公司以我不能进入公司承包的某个厂区进行正常维保工作为由把我调到离合同签订工作地点铁山港外50公里的银海区工作每天来回通勤约2.5小时,除了这个项目我不能进入工作外其余大部分项目我都能正常进行工作。现在公司还是以我进不去的那个项目为由剩余的项目目前不让我进行维保作业还是把我调离到离约定地点50公里外的地方工作。我想咨询一下这种做法合理吗,我可以拒绝并且提出被迫离职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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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808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1-26 15:33:22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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