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属于居家类工作。从入职到现在三年多。这周突然要求去线下办公而且没有提前告知。直接发了补充条款的合同过来让签字。从居家变成线下而且线下还没有办公地点提供。要求自己找星巴克或者肯德基之类的公共场所。产生费用也要自行承担。从早到晚不能离开会随机视频抽查。请问这种情况合法吗。如果不签给算做旷工处理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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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862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0-24 10:56:14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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