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吉林市公职人员,我于2019年-2020年在长春市报考公务员培训班学习期间,在培训机构附近租住公寓,在居住期间与隔壁住户认识,因当时未察觉异常,对方以方便日常帮助为由加了微信,并留取联系方式,而后晚上此人在微信中给我发送不良内容,并进行言语骚扰,当时我已报警。然后搬离住处。此事暂罢。2022年期间,此人加我微信,因我已忘记此事便通过微信申请,遂让其发现我朋友圈中发送的与单位相关的内容,使其知晓本人单位,于是在网上搜至单位电话对我进行骚扰和诽谤,想我所要精神损失费,将自己的生活不如意归咎于我,对我造成极大影响。近日,又再次打电话至我单位,对我进行骚扰和诽谤,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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