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我是一名民办学校的教师,7月14号,学校将我叫了过去,以用不了那么多人为由,要辞退我。并且只给我发7月份的基本工资,社保也是交到7月份,其他没有任何赔偿。8月25号,其他教师开始上班。27号,我又去了学校,结果还是一样,并且说离职证明签不签都一样。到目前为止,我再也没有去。 这种情况还能要到赔偿吗?
劳动争议山西省-吕梁市2025-09-08 15:32:35152*****183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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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713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9-09 10:51:45 咨询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