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孩子(婴儿),该婴儿有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地的落户。可否用出生医学证明代替身份证号码办理领养登记证? 由于需要用领养登记证办理领养人户籍所在地的户口,送养人/领养人不希望在领养以前办理被领养人出生地的落户。 民法典关于领养的条款,并未说明被领养人的身份证号码是办理领养手续的必要选项。 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说明可以用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领养登记??
其他河南省-周口市2025-07-09 14:22:45183*****576
律师回复
-
-
-
许靖靖律师月帮助0人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明确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其中针对被收养人,若有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是证明被收养人身份信息(包含出生日期等关键内容 )的有效凭证,可作为办理收养登记的材料之一 。比如被收养人未办理落户、无身份证号时,出生医学证明能证实其身份来历等情况,满足收养登记对被收养人身份信息核实的基本需求。 - 民法典收养相关规定 :虽未直接提及身份证号码为办理领养手续的必要选项,但强调办理收养登记要核实被收养人身份等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法定的、能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包括出生时间、血亲关系初步佐证等 )的文件,在实践中可用于辅助完成被收养人身份信息的确认,以推进收养登记流程。 实践操作要点 - 具体办理时,建议提前与拟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一般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沟通,详细说明情况,了解当地对材料提交的细化要求。因为不同地区可能在执行层面,对证明材料的衔接、补充有细微差异,主动沟通能避免因材料理解不一致影响收养登记办理,确保用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顺利推进领养登记,后续凭领养登记证办理领养人户籍所在地户口。回复于 2025-07-09 14:47:40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