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了两次,2019.1.19-2022.1.18 2022.1.19-2025.1.18,在2025年一月十号下午部门主管代表单位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1月10号上完人事处约谈给N的经济补偿,下午出具工作交接通知书内容里有些不再续签合同,限我10号下午交接完成,按法律规定给我经济补偿,目前我还在做工作交接,没有专门的解聘通知书。我想问一下这个工作交接能视同解聘通知书吗,我能要求2N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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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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