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行政纠纷>咨询详情

大理市林草局在24年4月10日对我在承包社集体茶园果园内平整土地和清理杂木敇丛作出处罚通知,本人认为承包果园内土地属社集土地,杂木敇丛清理属于在自己经营权范围内,并且自己在做出行为之前得到社集体负责人许可认同,本人认为,一,茶果园不属于林地,二,对茶果园处罚管理权应当属于社集体,不认同林草局根据森林法三十九条款和七十四条款,请问我的认为合理合法吗?

行政纠纷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2024-05-09 00:49:58159*****446

分享

暂时还没有律师回复
着急问律师?看看同类型优秀律师
看擅长同类问题的律师

相似问题解答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932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行政纠纷类型活跃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