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跟劳务公司签劳动合同,我能不提被迫解除,直接去仲裁合同无效吗?因为我的岗位是不可代替性的,而且上班满6个月,不是辅助性的岗位,固定岗位没技术的人顶部了我的班,诉状的逻辑大概是,1诉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66条依据,2用工单位双倍工资.3加班工资差额, 4没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拿N 就行,这样进可攻退守的方式可以? 即使跟劳务公司合同不能无效,应该也能拿n+社保补缴+加班费差额吧?不会全部驳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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