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三个月公司未缴纳社保; 2、休假期间还在对接工作的加班费; 3、工作满一年有5天假期; 4、国家每周上班是44小时制,海南每周上班是40小时制,但我们公司每周上六天班,是48小时制,所以这个加班是否可以要求补加班费; 5、每周日上班8小时,下班时间额外开周例会平均每周开4小时。 请问以上5点是否可以投诉或劳动仲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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