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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被告带头建设文家平水电站,由于资金量大缺少资金,发布消息邀请村民入股,原告在洞市农村信用社将投资款十二万元打到了被告的指定账户,电站验收合格投产至当年底,电站法人被告胡又华迟迟不能将建设电站的账目公开,将参股股东公开,财务是被告一手操办,做账也是被告一手操办,管理仍然是被告。没有公平可言。导致原告被迫于2017年2月5日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白纸黑字按手印签订合同;被告强烈要求合同明确规定原告不能参与干涉电站的任何管理和经营,被告才答应每年一万元人民币支付四百元的所谓利息电站分红,并承诺十年之内如果没归还原告的本金,每一万元在四百元利息的基础上逐年递增一百元的方式支付利

合同纠纷湖南省-湘潭市2024-03-11 04:36:3715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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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周一律师
    月帮助738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违法合同约定可以起诉解决。禁止股东参与管理和经营并不违法。
    回复于 2024-03-11 07:32:01 咨询他
  • 王香妮律师
    月帮助304
    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回复于 2024-03-11 08:02:5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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