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咨询的是关于物业费的问题。我所居住的小区是属于国家棚户区改造房屋,小区是开放式的,四通八达,开发商是我原所在公司。公司自行成立物业公司开始管理收费,既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和业主们签订物业合同。原来购买房子时承诺2014年交房,结果到2018年才交钥匙。2018年我把房子装修好后,长期在外打工,过年过节回来住几天。有些房子在建设时,质量存在问题,当地质检部门一直未验收,我们小区的房子土地是国家划拨用地,我也未办理不动产证。去年下半年,物业公司突然问我收取2019年4月1日~2024年3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并且发律师函给我,我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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