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对常玉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常玉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其中交纳执行费0元、诉讼费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刚金梁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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