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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2023年10月20日 事件描述:本人所购买的商品房,2023年是首次供暖,根据当地供热方规定、首次供暖费用由开发商代收并办理。本人于2023年9月缴纳取暖费,截止到2023年10月20日,全市已进入供暖期,但我所在小区,并未开始供暖,原因是开发商方面存在各种原因导致。 主要诉求:1:在未供暖的情况下我是否有权利向开发商追回我所缴纳的取暖费 2:开发商该行为,是否涉及民事违法,是否涉及诈骗行为? 3:如果涉及到诉讼、本人(即原告方)大概需承受多少的诉讼费用。

侵权维权吉林省-四平市2023-10-22 21:36:3915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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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500
    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
    第一个问题 ,只有确实到供暖期 没有供暖的情况下 ,可以要求退还缴纳的供暖费用 ,吉林省的供热时间为11月1号 ,现在还没有到正式供暖时间 ,第二个问题 ,开发商这种行为涉嫌民事纠纷 ,不存在欺诈 ,第三个问题 ,如果你去诉讼 ,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是50元 ,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是25元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3-10-22 21:42:1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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