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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骂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微信群骂人或发布不当言论,易构成名誉侵权。

 案情简述

原告莫某与被告卢某均为某小区业主,原告同时还是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委员。2020年11月-2022年2月期间,被告卢某在其小区“业主群”多次发布不当言论,其中有以下内容:“…….李某、莫某!前业委会成员魑、魅、魍、魉、鬽、魁,七小鬼罪恶滔天!”、“凡选7贼进第三届业委会的都会断子绝孙有报应!”、“选7贼的人会断子绝孙的”、“现在是七赖皮在作怪,它们不同意”、“就是非法组织里的一群乌合之众罢了”等等。

故,原告莫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被告卢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原告的诉请得到法院的全面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微信“业主群”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的内容需由本院审核时间(持续时间不少于七日);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及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主要焦点:被告卢某的涉案言论,是否构成对原告莫某的名誉权侵权。

案件分析: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系曾担任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成员的莫某与小区业主卢某之间的名誉权纠纷。

莫某作为业委会成员,因主动选择而将个人履职行为置于小区公众视野之下,其履职能力、履职表现受到小区业主的监督,小区业主有权对于业委会成员的工作表现表达个人的批评或质疑的意见,而业委会成员对此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但前述小区业主的监督权并非毫无限度,如小区业主的意见表达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或已经超越了对业委会成员履职表现的合理评判范畴而针对其个人人格进行贬损或侮辱的,应当认定为名誉权侵权行为。

本案中,卢某主张其系因对第二届业委会的履职行为不满,不希望第二届业委会成员继续担任第三届业委会成员职务,故发表案涉言论。

法院认为,卢某作为小区业主,确有权针对业委会或其具体成员的履职情况表达自己的批评、否定的意见,但应当就事论事,即便对于具体成员的工作表现不满,也不应上升为对其人格的贬低、攻击。

本案中,卢某称莫某为“七小鬼”之一、“罪恶滔天”、“七赖皮”之一、“赖皮在作怪”,并称“选7贼的人都会断子绝孙”等,言辞激烈之程度已经超过了对业委会成员工作表现予以评价的合理限度,构成对莫某人格的侮辱,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卢某发表案涉言论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莫某的名誉权侵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和损失。

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和主张,本案原告胜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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