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现在我面临的问题是,公司单方面向我接触/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上第二十条规定:甲方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这个意思是公司应该向我支付2N的赔偿金吗? 如果不是的话,甲方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其中的违法行为具体是指那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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