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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 月 14 日 18 时许,姜棚驾驶皖 SC6M71号小型面包车牵引无号牌三轮汽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涡阳县新兴镇曹庙村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停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原告相刮,造成原告受伤、衣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

交通事故安徽省-亳州市2023-08-31 22:21:21177*****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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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李有峰律师
    月帮助0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咨询或者是委托律师的话,可以电话联系我。
    回复于 2023-08-31 22:41:47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93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有其他疑问可点击头像电话咨询了解。
    回复于 2023-09-01 11:16:2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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